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限额抵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湘潭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抵扣个人所得税最高标准为1698.48元,按照属地原则,我校教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超过1698.48元的部分须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湘潭市自2017年7月开始执行,学校将在10月份工资中补扣7-9月份个人所得税。

若有疑问,可向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58683785 联系人:刘颖。

计划财务处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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