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14 点击数:

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不含营利性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公寓价格行为,促进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维护和保障学生、学校、公寓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及其他投资开发商经批准,在校内外建设的学生公寓价格行为。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男生、女生公寓应分别按栋(或楼层)设置。

3.入住人数及相应使用面积:

一类:每间(套)不超过4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二类:每间(套)不超过6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类:每间(套)不超过8人,大中专院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中小学校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生均使用面积包括楼栋内公共使用面积(不含地下室)。

4.学生公寓配置和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①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间宿舍应配备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②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写字桌、座椅、书架、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中小学校学生公寓应为每位入住的学生配备单人床、衣物柜和公用电风扇等物品。

③学生公寓区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施设备、传达室等。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每层楼应配备饮用水设备并免费提供洁净饮用水。

5.学校或学生公寓产权单位必须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公寓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安服务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价格标准

一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

二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

三类: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低于三类标准的,按普通宿舍收费,大中专院校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元,中小学校每生每期不得超过300元,各市州发改委在不突破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审核归属管理学校的学生公寓具体价格标准。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的特殊标准的硕士、博士生公寓,其价格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另行核定。

学生公寓内学生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的水电费,应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学生公寓区内的商场、文体场所等涉及学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学生公寓产权者或经营、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五条 学生公寓价格的申报与审核

1.凡符合学生公寓管理基本条件的,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应按本办法附表三要求填写申报,中央、省属驻长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其他学校(或公寓产权者)报所在市州发改委和教育局。

2.申报学校(或公寓产权者)在申报公寓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公寓立项批文;

2)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5)学生公寓建设成本资料表;

6)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7)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8)非学校投资建设的公寓,还应提供与有关学校签订的书面协议。

3.大中专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中小学校申报材料应于每年春、秋季开学前2个月递交。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价格申报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相关资料和情况后,分类审核学生公寓价格。

4.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价格后,学校须按规定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和公寓管理制度进行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学校应在每学年结束前15天将学生公寓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公寓区域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 学校可在收取学杂费时一并收取或代收学生公寓住宿费,但必须按规定专门开具票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缴费方式由学校与投资方协商,从其协议。

第七条 凡收取了公寓住宿费用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等费用。公寓产权单位将物业委托其他单位的,其物业管理费标准应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从收取的住宿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学生收取费用。

大中专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用;中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中途转学、退学的,应适当清退住宿费用。(大中专院校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应按7个月清退学生费用,超过3个月未满5个月的,按5个月清退费用,超过5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未满3个月的按月清退费用,超过3个月的不清退费用)。中小学校按规定需清退费用的,应在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退费要求后30天内结算费用。

大中专学校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实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学校应退还相应的住宿费。

第九条 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并收取费用。在安排学生入住公寓时应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学生公寓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公寓产权单位组织采购,但不得强制销售。

第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寓收费监督管理,督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核的公寓价格,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1.未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标准,擅自决定公寓等次并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2.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3.擅自提高公寓价格标准、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的;

4.在寒暑假期间向已交公寓费用的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的;

5.在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标准后,弄虚作假,增设住宿床位或减少相关设施设备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6.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7.不按规定清退所收费用的;

8.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2.中小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3.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申报审核表


附表1

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类别

项目



1.生均面积

生均使用面积≥8m2

生均使用面积≥6m2

生均使用面积≥5m2


2.居住人数
 
(每间)

不超过4

不超过6

不超过8


3.公寓结构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起居学习区、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起居学习区、阳台,每层楼有卫生间、盥洗室


4.家俱配备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写字桌、椅、书架、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写字桌、椅、书架、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写字桌、椅、书架、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


5.配套设施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衣房、传达室,每间房应配有计算机网络接口。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备、传达室,每间宿舍配有计算机网络接口。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备、传达室,每间宿舍配有计算机网络接口。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6.服务人员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

每栋公寓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人。


7.周围环境

每栋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

每栋公寓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每栋公寓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8%


8.价格标准

不超过1200/.

不超过1000/.

不超过800/.


注:1.学生公寓内安装了冷暖空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需确保入住学生正常使用空调,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在已定类别价格标准的基础上,一类、二类、三类学生公寓每人每年分别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100元、80元、50元,空调电费按计量由学生缴费。

2.公寓宿舍内热水供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现有收费标准未达到每吨40元的,仍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其价格须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附表2

中小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价格标准一览表

 

类别

项目



1.生均面积

生均使用面积≥6m2

生均使用面积≥5m2

生均使用面积≥4m2


2.居住人数(每间)

不超过4

不超过6

不超过8


3.公寓结构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阳台、卫生间、盥洗室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有卫生间、阳台、盥洗室

砖混结构每间宿舍每层有卫生间、阳台、盥洗室


4.家俱配备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公用电话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公用电话

每生应配有单人床、衣物柜。每间宿舍应配有公用电风扇,每层楼应配有公用电话


5.配套设施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备、传达室。每栋楼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涤房及洗衣设备、传达室。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每公寓区应配有开水房、洗衣房及洗衣设备、传达室。每栋楼应配有学生公共活动室等


6.生活服务人员

每栋公寓生活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

每栋公寓生活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

每栋公寓生活服务人员不得少于4


7.周围环境

每栋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

每栋公寓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每栋公寓周围要栽有树木花草,绿化美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8%


8.价格标准

不超过600/.

不超过500/.

不超过400/.


注:1.学生公寓内安装了冷暖空调,学校或公寓产权单位需确保入住学生正常使用空调,经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在已定类别价格标准的基础上,一类、二类、三类学生公寓每人每期分别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40元、25元,空调电费按计量由学生缴费。

2.公寓宿舍内热水供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现有收费标准未达到每吨40元的,仍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其价格须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附表3

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申报审核表

产权单位


通信
 
地址



 



 


学校名称


公寓制管理学生宿舍地址及栋号


学生

公寓面积

(平方米)


占学生宿舍
 
总面积的比例
%


人平建筑面积



 
宿
 

 


 


申请类别


申请价格标准
 
(/生、年或元/生、.)


人平使用面积


每间
 
入住
 
人数


公寓管理
 
机构名称


主管
 
部门


负责人


管理公寓
 

管理人员

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价格部门审核意见:

保洁、保安人员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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