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6〕15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5-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中心)、后勤实体和应用技术学院。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认真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报经费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经费审批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校)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含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处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淡旺季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到省内出差,出差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按每人每天厅局(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教授)450元、其余人员3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出差目的地为省内长沙以外地区的,按每人每天厅局(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教授)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一条 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即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省份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不计发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 计发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后不得再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3. 从科研经费中报销课题组成员与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差旅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4.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只报销出差目的地至学校的往返差旅费及相应补助。因非工作需要参观考察而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费要求统一安排,并在前述限额标准内按实报销,资料费、会务费、培训费等按实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校报销。因工作需要中途往返,须本人提交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校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湖南省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时,本办法中的相应规定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4〕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工程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docx

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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