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7〕21号 湖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23 点击数:

校办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洽谈合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外出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外出活动。公务外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应提前函告接待单位,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食宿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

所有公务接待均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一次接待一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待的,应当报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无单位公函(包括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活动方案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条 公务接待按照接待对象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实行对等、对口和分工负责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相关领导、重要嘉宾等来校开展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余专项性、业务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公务活动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协调。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师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

第十二条 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自助餐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次50元,圆桌简餐不超过每人次100元。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办会标准。学校及校属单位办会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会议管理、会议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报销清单(一次接待一单)。

公务接待报销清单与公务接待审批单要相一致,与有关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原始发票、公务卡消费POS凭条)、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报销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各单位利用公款过年过节、年终总结聚餐会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严格按程序审核报销;审计处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直各单位应当按照校务公开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开公务接待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并严肃追责;对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办字〔2014〕26号)同时废止,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湖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单.docx

湖南工程学院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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