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0-03-03 点击数:
学校全体教职工:
接税务局布置通知,2009年凡年收入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个人要求在3月10日以前做好自行申报,如果个人较忙也可委托财务处代为申报,但必须在3月8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数据报送财务处,过后请自行申报。 请大家务必予以重视,据实申报, 税务局将在4月份来我校进行检查、核实,有关责任请留意相关政策及新闻。
计划财务处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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