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7-13 点击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库〔2012〕8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快速增长,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覆盖率偏低、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

(二)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三)凡使用现金结算且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大改革力度。2012年年底前,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必须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要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所属预算单位,并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加快制定细则。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省财政国库管理局综合处周飞雄

电 话:0731-85165301、85165303(传真)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务 公务卡△ 目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财政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共印26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工程学院计划财务处

湘教QS3-200505-000062 湘ICP备14008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