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含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学院、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等。
技工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省定办法、分级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向出国留学生、国外执医机构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论证和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资料翻译服务,按如下规定收费:
(1)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核对、专业印制)第一份不超过8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2)学历学位翻译(其中含校名更改证明和学校资质证明翻译,包括鉴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每份不超过20元;
(3)医学类其他资料翻译(见下表):每项第一份不超过5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序号 |
项目内容 |
备注 |
1 |
在校学习期间综合表现评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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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校课程介绍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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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校各科室实习内容和日程安排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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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校各科室实习期评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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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等级成绩评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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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院医师培训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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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外机构全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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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外机构专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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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外机构医生工作审批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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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外机构学者访问审批审核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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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翻译项目均需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打印手签和盖章。 |
注:以上翻译项目均需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打印手签和盖章。
2、证卡补办费。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3、校园电瓶车费。每人次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5、资料复印、刻录费。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不超过0.5元,A4的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费、扫描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8、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可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第六条 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体检费。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规定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入校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身份证办理费。学生要求补办身份证,学校按公安部门实际收费标准收取。对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应免收相关费用。
4、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已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5、军训服装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采购军训服装时可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费用。
6、特殊专业服装费。开办医药、警察、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可由学校集中采购,按成本价代收服装费。
7、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8、考试费。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暂未实行网银直接缴费的,需由学校代收费。学校应严格按国家、省相关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可按规定的标准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学校应按规定对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他保险一律不得入校销售。
第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校内其他经营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条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涉及普通大中专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与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