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0-15 点击数:

湘发改价费〔2018〕9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研究生招生办学秩序和收费水平基本稳定,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收取的学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培养期间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不超过我省现行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大类收费标准与全日制财政生均经常性拨款之和,由各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成本、办学水平、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同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经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可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但学分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总额。

四、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各高等院校应严格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除本通知规定外,各高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违规收费,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五、各高等院校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8年新生入学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研究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8131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131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年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

10000

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

二、全日制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学费


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

1、医学专业

15000


2、其他专业

14000


三、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

8000

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

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专业代码对应)


按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收取。

1、哲学类(01

8000


2、经济学类(02

14000


3、法学类(03

10000


4、教育类(04

10000


5、文学类(05

13000


6、历史学类(06

8000


7、理学类(07

8000


8、工学类(08

12000


9、农学类(09

10000


10、医学类(10

10000


11、管理学类(12

14000


12、艺术学类(13

9000


13、工商管理硕士(MBA)

20000


五、其他收费



1、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350

/生﹒次

2、硕士生入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200

/生﹒次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

100

/生﹒科

4、研究生复试费(含博士生、硕士生)

120

/

5、论文答辩费

1200

适用于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再次答辩的(/)

6、选(重)修课程费


/学分

1)选修本专业基本课程外其他课程和外校学生选修课程

500


2)重修费

500

限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

 

注:1、中南大学、湖南大学EMBA收费标准按湘价函〔201379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年不超过20万元收取。

    2、中南大学深圳研究院MBA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6824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年3万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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