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9〕97号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公示。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
1、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单位,包括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职业)高等学校、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3、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
4、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奖、贷、助、补的政策,均在公示牌备注栏中标注。
5、年级、专业分类、幼儿园等级。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五、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公示形式:
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公寓、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立电子触摸屏;
2、学校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要将本校的所有收费内容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
3、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有收费公示内容的招生简章。
六、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由学校按附件式样设立和制作。按照设置醒目、便于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内容清楚、规范全面、字体清晰端正和节约、实用的要求实施公示。遇有政策调整或牌栏损坏、模糊陈旧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各种公示形式的更新维护。
七、学校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公示的内容必须是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按相关规定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的学费标准。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内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标准收费。
八、县级以上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和当地的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主动公示教育收费政策。对按规定由本级发改部门或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批的收费,要在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后、学生入学缴费前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凡在我省上述范围内的学校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所有涉及学生的收费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可向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各级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的经常性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常态化,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