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6〕38号 湖南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8-29 点击数:

校办字〔2016〕38号 湖南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校办字〔2016〕38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6年7月16日

湖南工程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习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意见》(湘教发[2015]40号)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习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教学院(部、中心)和应用技术学院。

第三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付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教学、大型实验(综合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校内指导教师费用、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和实习学生费用。

第四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管理

教务处每年10月份汇总审核各教学院(部、中心)申报的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的使用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院(部、中心)不得突破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

第五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教学院(部、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各教学单位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对实习活动开展的真实性负责;各教学院院长对实习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教务处对各教学院部实习环节的过程和标准进行监督;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实习经费的预算、开支范围和报销单据;审计处适时对实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严禁各教学院(部、中心)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现象,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扣减部门实习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校内指导教师费用

校内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检查实习期间的出差补助费及少量杂费,其中杂费开支必须合理且应控制在实习经费总额的6%以内。校内指导教师出差补助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1. 校外集中实习统一管理的,校内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本次实习经费总额的25%之内。

2. 校外分散实习统一管理的,校内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本次实习经费总额的20%之内。

3. 校内集中实习统一管理的,校内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本次实习经费总额的6%之内。

(二)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含学生企业内参观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统一管理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统一管理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原则上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时应提供接收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者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据),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的,必须取得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的收据(内部收据)和国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培训费或实习费)。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管理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须提供与实习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三)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是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授课酬金的支付参照学校教学酬金的标准支付。

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时,原则上需发放到指导老师本人银行卡中(见附件1.1),因特殊原因需他人代领或现金结算的,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依据,报经学院、教务处及计划财务处审批(见附件1.2)。

(四)实习学生费用

实习学生费用包括学生往返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资料费、打印费及实习材料费等。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1. 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统一管理的,学生可按实报销资料打印费和实习材料费,学生实习往返路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

往返路费: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硬座,湘潭城区公共汽车及租车费。

住宿费:学生实习住宿费在标准限额150元/人·天内凭据按实报销。

2. 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统一管理的,学生交通费和资料打印费实行补贴制,由指导教师经办,在本次实习经费总额的70%之内,造表发放至参与实习学生个人银行卡上,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指导教师须负责落实学生银行卡付款信息(见附件2)。

3. 实行校内集中实习的,主要报销学生实习材料费,可适当报销实习资料费,以及跨校区市内交通费。

4.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可按实报销定点打印费以及答辩专家评审费。答辩专家评审费一律不能现金发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至本人(见附件3)。

第七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

严格控制实习经费预支款。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实习指导教师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填写实习经费借款单,经费审批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

1. 实习经费报销须附外出实习学生分班级签到名单(见附件4),由教务处对实习人数和经费标准以及实习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审核。

2. 学生实习补助须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即学校统一办理的工行卡),实习单位管理费、租车费、资料打印费及实习材料费等原则上须使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帐。

3. 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须提交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1)、实习学生补助发放表(见附件2)、答辩专家评审费发放表(见附件3)、实习学生签到表(见附件4)、实习经费报销审批单与相关原始票据,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审批后报销。提交资料、凭据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计划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超过两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金额。

第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按其职责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程学院实习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劳务费发放表

2. 实习学生补助发放表

3. 答辩专家评审费发放表

4. 实习学生签到表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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