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6〕22号 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5-0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审批程序

经费指学校预算下达的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日常经费指部门预算中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和用车费;专项经费指下达到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图书购置、学生日常管理、实践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学科建设、师资培训、人才引进、修缮费等经费。具体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1)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除日常经费外,实践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教改、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报账时还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6)以上经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招待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账时还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签。

(7)学校书记、校长出差实行书记、校长互相审批,其他校领导出差由校长或书记审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发生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发生费用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出差或发生费用支出,互相审核,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人员经费审批程序

人员经费是指职工工资、津贴补助、绩效工资(含课时酬金)、社会保障费用(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发放到个人的经费。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基建及维修工程款审批程序

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20万元以下,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的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凡是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程、维修项目支出,必须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签后,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批程序

科研经费是指经费使用指定到项目负责人的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含安排到部门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及科技处负责人共同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还需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学生医药费报销审批程序

学生门诊费用报销由医保专干审核、卫生所所长审批;住院费用报销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医保专干经办,卫生所所长审核,分管医疗卫生的后勤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还需后勤处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经费审批程序审批。

第七条 代管款项审批程序

代管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代收代付款。代管款项审批程序参照经费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学校预备费使用与报销审批程序

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 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金额大于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在预备费中开支的项目,报账流程按经费审批程序审批。

第九条 各学院、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预算经费直接责任人。在经费使用审批时,要按照预算控制、政府采购要求、合同进度、审计结论等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写明经费开支项目,严格把关和审签。行政一把手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单笔金额是指单张报账审批单的合计金额,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系列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院办字〔2007〕25号)之《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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