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学校购买用于科研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方面的国产设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设备必须为国产设备,并签订有采购合同;
二、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发票抵扣联;
三、已经全部或部分付款并有付款凭证,部分付款的按付款比例确定应退税额。
自即日起,报销的设备采购项目必须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国产设备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留好发票联和抵扣联,以便办理资产登记、财务报销及退税等相关手续。
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以下信息:
单位名称:湖南工程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12430000448810626A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东路88号
电话:0731—58683784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岳塘支行
银行账号:1904031109026409320
计划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2021年4月9日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