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7〕42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1-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资金管理科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不同负责管理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由不同的财会人员担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计划财务处应设置现金出纳岗位、银行出纳岗位、出纳复核等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岗位(含现金出纳岗位和银行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南工程学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凭证。

(四)定期核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和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相关凭证。

(六)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七)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七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南工程学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六)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七)购买银行有关空白票据,并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实行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会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需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校办字〔2016〕22号)的相关要求,对资金支付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

为提高学校资金收益和保证学校资金正常周转,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调拨,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银行账户之间调拨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分管核算的副处长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校办字〔2016〕22号)的相关要求,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支付复核。各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并提交出纳复核岗位复核。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使用现金。现金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教职工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和劳务报酬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二)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各种补贴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三)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四)教职工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涉及到公务卡结算业务,严格按照《湖南工程学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校办字〔2016〕17号)执行。

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 每日业务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涉及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十九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应组织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三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因支票过期未结算的,应收回原支票,重新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原记账凭证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四条 每月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做到账账一致。

第二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账人员、科长、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签。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次年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设置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银行票据由银行出纳进行购买,交由资金管理科岗位负责人保管。校内票据由计划财务处印制,综合计划科保管。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三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计划财务处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四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和资金管理科岗位负责人对学校货币资金管理按岗位职责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了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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