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学生、党建、管理、发展等专项工作的资金,具体包括学科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发展、院部建设、学生活动、行政管理和学校发展等需要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除基本日常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用途和开支项目的资金,是学校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申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初审,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论证,优化支出结构综合平衡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科学测算”的原则,据实、按需申报项目预算,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会批复的部门项目预算额度,按统一设定的预算科目予以分解、细化,下达专项预算,并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条 在预算科目细化时,要求各部门严格按设定的支出项目开支,强化专项预算的刚性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特殊情况,须增加或调整专项经费,严格按《湖南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项经费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时,应事先通过财务查询系统查询经费剩余额度,严格按“预算科目”中的预算额度予以审批,不得突破预算审批,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套取专项经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严格按《湖南工程学院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原则上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无预算或超预算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不符合报账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 专项经费严格按预算申报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合法票据套取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材料费、劳务费、设备费、维修费等,严格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财务报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三公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在专项经费中开支“三公经费”。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招标管理。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按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分项申报,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计划财务处严格按合同价格付款。需要审计的项目须凭审计处审计结论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具体按《湖南工程学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支出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计划财务处及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各经费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应对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使用绩效及绩效评价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特别是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对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